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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32XF/2025-00201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12-23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清远市天悦丰源百货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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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清远市天悦丰源百货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6-25  浏览次数:-

  清远市天悦丰源百货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清远市天悦丰源百货有限公司拖欠阳*等10名员工的工资共56416.9元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67号):

  “被告知人:清远市天悦丰源百货有限公司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你单位拖欠阳*等10名员工的工资共56416.9元,以上事实有投诉人的投诉资料,欠薪工资表及法定代表人江*涛签名确认的欠薪证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之规定,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足额支付下列表格中*10名工人的工资共56416.9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欠薪金额(元)

1

邱**

3601**********3944

1800

2

林**

3303**********7820

2290

3

成**

4418**********1123

2079.4

4

罗**

4401**********3843

17325

5

刘**

4409**********2361

798.3

6

杨**

4409**********885X

14139.4

7

冯**

5221**********3211

3319.4

8

阳  *

4304**********5835

9760

9

罗**

4418**********0410

1386

10

周**

4418**********0433

3519.4

合计

56416.9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 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楼二楼

  联系人:薛惠娟、黄子浩          电话:0763-3939076”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