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黄深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1473M
案由: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未按我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清城人社监字〔2025〕第153号)的要求依法支付欠薪,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未提出要求听证。我局于6月10日对你单位作出《关于行政处罚和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异议的答复》,不予采纳你单位的申辩理由。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指定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