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拓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梦姣)、沈学群:
本委受理申请人胡应智与深圳拓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沈学群关于非因工死亡待遇、医疗费损失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城劳人仲案字〔2025〕171号),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本委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如下裁决:
一、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未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的医疗费损失59483.14元;
二、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8213.84元、抚恤金12320.76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以上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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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