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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32XF/2025-00109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4-01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清远普瑞媞服饰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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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清远普瑞媞服饰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4-07  浏览次数:-

  清远普瑞媞服饰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清远普瑞媞服饰有限公司拖欠7名员工的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5〕第266号):“你单位在工资支付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拖欠7名员工的工资,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之规定。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限你单位在2025年3月28日前支付上述拖欠的员工工资,并将相关支付凭证提交给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陈江枫      联系电话:0763-3939076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三十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