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艺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416号),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416号):你单位拖欠林*丽、莫*仪2024年8月的工资共6802元,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未改正,我局于2025年2月6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416号),公告期满后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足额支付以下表格中林*丽、莫*仪2024年8月的工资共6802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2025年2月7日)起,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