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韶关利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清远碧桂园天著花园一期一标项目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补正通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27-2号):“经核对,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27-2号)出现一处笔误。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补正如下:
限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0日15:00时前核实并支付附件表格的28名工人工资合计1426102.54元。(引自《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27-2号)),补正为:限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0日15:00时前核实并支付附件表格的27名工人工资合计1426102.54元。
特此通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三十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