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云尚智城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广清中大时尚科技城项目零星改造工程11名工人被拖欠工资共29500元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279号:“被处理单位一:广东粤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宦溪北路34号241室
法定代表人:邓耀良 电话:1572823****
被处理单位二:广东云尚智城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环经济产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胡忠心 电话:0763-3719888
案由:拖欠工人工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广清中大时尚科技城项目零星改造工程是由广东云尚智城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发包给广东粤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广东粤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11名工人29500元工资的情况,建设单位广东云尚智城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上述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工人投诉登记资料、广东粤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欠薪工资表、承包合同、调查询问笔录、工资支付凭证、广东云尚智城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我局向相关单位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之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一、被处理单位广东粤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上述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在该项目中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你单位应足额支付下表中拖欠的11名工人29500元工资。
二、被处理单位广东云尚智城集团有限公司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了上述农民工工资,你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上述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三十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