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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32XF/2024-00435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11-21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告知人:广州市精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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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告知人:广州市精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11-22  浏览次数:-

  被告知人:广州市精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未按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及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单位在限期内改正,但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不主动配合执法检查、社会保险稽核、基金监督的;”、第(七)项“经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稽核(退款)通知,仍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我局认定你单位的此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小写:1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 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

  联系人:黄子浩         电话:0763-3939076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