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32XF/2024-00430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10-14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18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18  浏览次数:-

  广东八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广清中大时尚科技城项目C、D、四标段工程项目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187号:“你们单位在配合劳动监察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未按照我局于8月21日对你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城区人社监字〔2024〕第187号)的要求,委派相关负责人提供相关用工材料及到我局配合调查,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之规定,下达指令如下:限你单位在20241015前派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并携带如下资料(并复印件)到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你单位承建广清中大时尚科技城项目C、D、四标段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

  4.你单位关于该项目的劳务发包合同、开设工资专户的相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用工花名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每月考勤表、工资表及工资支付凭证)、欠薪工资表(如存在欠薪情况),核查是否拖欠工人工资,并请以书面说明的形式将情况报告至我队。(以上材料均需盖公章)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将你们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联系人:陈江枫       联系电话:0763-3939076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楼二楼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三十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