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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32XF/2024-00345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9-04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广东省神州明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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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广东省神州明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9-04  浏览次数:-

广东省神州明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广东省神州明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员工李志芳及梁献安2月至8月的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137号:“广东省神州明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因有员工反映你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我局需了解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请于2024年8月16日15时前派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并携带如下资料(并复印件)到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

  1.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你单位与李志芳及梁献安签订的劳动合同、2023年期间的考勤记录、工资计算清单、工资支付凭证。如有欠薪情况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及欠薪工资表。(上述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逾期不到或未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者,我局将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江枫,联系电话:0763-3939076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三十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