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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32XF/2024-00292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7-09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远市鸿星阁娱乐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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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远市鸿星阁娱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7-12  浏览次数:-

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108号

被处罚单位:清远市鸿星阁娱乐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龙一街54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肖电江    电话:1392260****

(案由):招用未成年工

(认定的事实): 你单位在2024年5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存在招用1名未成年工(钟雨琪)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清远市清城分局龙塘派出所移送到我局的询问笔录等资料、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的文书及送达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

  我局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千元(小写:5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9日        

备注:1.罚款应直接上缴国库;2.本决定书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