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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32XF/2024-00288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7-09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龙源小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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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龙源小学

发布日期:2024-07-10  浏览次数:-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龙源小学: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城区人社监字〔2023〕第16号),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城区人社监字〔2023〕第16号):

  被处理单位: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龙源小学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青龙村委会狮田村

  法定代表人:林*远

  案由:拖欠员工工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存在拖欠张*鑫、潘*清、李*带三名员工的工资共43683元,我局于2024年7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城区人社监字〔2023〕第16号),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

  上述事实有工人投诉登记表、你学校法人签字确认的欠薪工资欠条、你学校管理负责人廖*勇和教职工的通话录音、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的文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足额支付以下表格张*鑫、潘*清、李*带三名员工的工资共43683元。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欠薪数额(元)

  1 张*鑫 21052120********7X 9743

  2 潘*清 44180219********77 24240

  3 李*带 44180219********24 9700

  合计 43683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