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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32XF/2024-00260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6-27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清远市润泽友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清远市润泽友联贸易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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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清远市润泽友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清远市润泽友联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6-27  浏览次数:-

清远市润泽友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清远市润泽友联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清远市润泽友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清远市润泽友联贸易有限公司)未退回稳岗返还补贴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决定书》清城人社追字(2024)16号:“清远市润泽友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清远市润泽友联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免申即享”的方式向你司发放2019年度稳岗返还补贴,金额139.49元,经审计核查发现你司2019年属于欠缴失业保险费企业,不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

  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139.49元稳岗返还补贴退回我局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骆子伟,电话:0763-3939076

  稳岗补贴退回账户:

  账户户名: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分行

  行号:105601000012             

  银行账号:44050176030100002131-0003

  (退款时请备注“退回你司名称稳岗补贴”)”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三十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 6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