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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32XF/2024-00251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6-19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深圳市成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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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深圳市成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6-19  浏览次数:-

深圳市成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清远新时代嘉园2座(酒店)6-11层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劳动者被拖欠工资一案,因你单位一直未派员和提供有效资料前来配合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工人投诉欠薪案件,且我局在2024年6月无法通过采用邮寄方式或其他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3-7号)。(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按照指令书内容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3-7号)的指令要求,未在公告送达后五个工作日答复又拒不履行该指令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3-7号)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        

法律依据:

1、《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1.《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清城人社监字〔2024〕第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