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有关要求,我局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直接适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修订版 》(粤人社规2021) 19号),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6日
附件:
索引号: | 1144180200730332XF/2024-00033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6 |
名称: | 关于直接适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公告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01-16 | |
主题词: |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有关要求,我局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直接适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修订版 》(粤人社规2021) 19号),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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