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区人社监字〔2023〕第39号
被处罚单位:清远市德源逸乐坊娱乐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八号凤城世家海琴轩D幢、依云轩D幢二层03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叶市民
(案由):招用未成年工
(认定的事实): 你单位在2023年7月4日-7月15日期间招用1名未成年工,在2023年6月26日-7月15日期间招用1名未成年工,存在招用2名未成年工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 清远市公安局洲心派出所提供的线索移交函及笔录、清远市德源逸乐坊娱乐有限公司主管廖爱影(法人委托处理该事件授权人)笔录、入职申请表、工资结算证明、清远市德源逸乐坊娱乐有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明。
现我局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