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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32XF/2023-00313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8-31
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上海维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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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上海维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9-06  浏览次数:-

上海维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城区人社监字〔2023〕第29号),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城区人社监字〔2023〕第29号):由你单位承建的清远市清城区石榴春江湖畔项目存在欠薪投诉,该项目外装班组潘章兴、潘辉兴等31名工人反映被拖欠工资共507760元,该工资表经你单位驻该项目的负责人钟平确认,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限期核对工资的文书,但你单位一直未回复,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你单位拖欠潘章兴、潘辉兴等31名工人的工资共507760元属实,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未改正,我局于2023年8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城区人社监字〔2023〕第29号),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

  上述事实有工人投诉登记表、钟平确认的欠薪工资表、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的文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支付以下表格中31名工人工资共507760元。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欠薪数额(元)

1

韦廷警

4522261980*******9

6084

2

覃上巧

4522261978*******1

5592

3

韦列

4522261982*******7

5592

4

覃和江

4522261976*******7

4904

5

李秀梅

5335271993*******9

22070

6

周六妹

5335271993*******1

24130

7

李声拥

5102301983*******4

23000

8

俸志伟

5335272000*******X

15800

9

陆凤昌

5330231987*******3

26000

10

黄天仁

4524021987*******8

16000

11

蒲勇福

5110251987*******0

13000

12

潘雨贵

4524271991*******6

11932

13

潘兴贵

4524271995*******7

3653

14

潘游兴

4524271980*******3

1644

15

潘怀兴

4524271975*******0

13118

16

潘章兴

4524271972*******7

39785

17

潘振兴

4524271975*******6

12013

18

潘干信

4524272000*******7

8480

19

潘善章

4524271981*******4

9544

20

潘长信

4524271988*******7

55532

21

潘快兴

4524271979*******1

39072

22

潘钦信

4524271996*******8

63073

23

潘美贵

4524271996*******9

4820

24

潘文佳

4524271989*******4

7950

25

潘文海

4524271984*******3

3308

26

潘伟兴

4524271973*******1

6000

27

潘辉兴

4524271989*******1

11585

28

潘美贵

4524271985*******1

5984

29

潘善海

4524271988*******0

19862

30

罗立洪

4522291998*******0

4875

31

潘军

4524271988*******6

23358

合计

50776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