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人社监字〔2021〕第149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清远市我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清远市清城区东门塘路一号东湖广场首层商铺03号
经营者:陈文杰
(案由):招用未成年工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2021年2月25日至4月12日期间存在招用1名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从业人员登记簿、实际经营人陈文杰调查笔录、用人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证明。
现我局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小写:10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9日
备注:1.罚款应直接上缴国库;2.本决定书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