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人社监字〔2020〕第237号
邹龙江、黄国青:
你们于2020年7月24日投诉清城区银盏温泉水利水电工程拖欠工资一案,我局已经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充分调查核实,仍无法查实相关事实。由于你投诉事项属于R未依法支付工资;T经济补偿金;T赔偿金,且与被投诉单位双方存在争议的,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现告知你就该投诉事项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因无法邮寄送达给你们,特此告知。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