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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MB2D271533/2024-00125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10-25
名称: 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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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10-25  浏览次数:-

全区广大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加强清城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凡在清城区辖区内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的,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屠宰(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严禁为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肉制品产品储存设施。

  二、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监管。生猪定点屠宰场要严格执行入场查验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落实非洲猪瘟、瘦肉精自检、疫病检测制度,屠宰生猪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严禁屠宰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手续不齐、染疫病害的生猪,严禁肉品品质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销售。

  三、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制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具备“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经营性冷库、餐饮服务企业、食堂以及生猪肉制品加工单位必须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采购台账,索要相关纸质证件、进货票据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四、加大处罚力度。凡违反本通告的,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单位、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0763—3324008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763-3864709

  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0763-3480343




  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