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2023年清远市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清远市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依法公开的部门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主动公开本单位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

      1.单位分工、机构及简称、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单位制发的普法性非涉密文件;

      3.单位工作报告;

      4.单位的会议和有关领导同志出席重大活动的信息;

      5.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通过清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1.清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清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www.qingcheng.gov.cn)开设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通过目录导引可以查找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其他方式

     除清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外,必要时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1)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2)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栏、信息查询点、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公共服务平台;

   (3)便民手册、服务指南;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址

    机构: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时间:周一至周五的8:30-12:00和14:30-17:3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新区行政文化中心大楼1120室

    电话:0763-3939356  监督电话:0763-3939357

    传真:0763-3939356  投诉电话:0763-3939357

    邮政编码:511510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此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通过清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www.qingcheng.gov.cn)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清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需要出具回执)。

    1.对申请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征求意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和其他法定事由难以按照规定期限答复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尽快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重复答复。  

   7.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应当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提前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收费

     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免除相关费用。

  (六)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的规定,以及《清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清远市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