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的新闻发布工作,有效促进依法行政、信息公示公开,加强党政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主动、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和区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新闻发言人由副局长担任,新闻助理由民宗股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及新闻助理职责
(一)统筹并具体承办本局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二)受理媒体记者采访申请,接待、安排和接受记者采访,并为记者采访提供相关服务;
(三)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及公众关于本机关事权范围所涉及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计划;
(四)执行上级机关指定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五)本局规定的与政府新闻发布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新闻发布的内容要确保真实准确,要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保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常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内容;
(二)社会热点:对新闻媒体及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社会热点的事实确认、本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
(三)突发公共事件:本机关管辖范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本部门立场、本部门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四)重要预警信息:包括即将发生自然灾害、本部门将采取的公共管制措施等可能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
(五)重大活动:以本机关名义主办承办协办的社会文化、经贸交流、会展论坛等大型活动的相关信息;
(六)对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事项的及时回应;
(七)其它需要主动及时向外界宣传、发布的情况。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介绍本部门立场、观点、态度和有关方针、政策、措施等政府信息的问答式会议。新闻发布会之前,新闻发言人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研究记者可能提出的问题,并根据问题及相关资料拟定答问口径。
(二)其他形式。需要发布有关新闻但不需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可视情况以召开情况通报会、新闻通气会、组织集体采访、接受媒体专访、发布新闻稿、答复问询、网络互动等方式及时发布。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管理
(一)本信息公开工作小组是本部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制度建设,推进、协调、指导、监督本部新闻发布工作。
(二)新闻发布的审批
1.以本部名义发布的内容,一般事项经本部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发布。
2.涉及全区的重大事项须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上报区外宣办批准后进行发布。
(三)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纳入事件处置总体部署,坚持事件处置与新闻发布同步安排、同步推进。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和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是新闻发布责任单位。突发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区委宣传部门通报事件发生情况,并做好新闻发布口径准备。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由本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