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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442K/2024-00089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12-27
名称: 清城区民政局“以案释法”案例——婚姻登记补办结婚登记提供咨询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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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民政局“以案释法”案例——婚姻登记补办结婚登记提供咨询类

发布日期:2024-12-27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清城区民政局收到市民黄先生来信,市民黄先生是清城区源潭镇户籍,目前已60多岁,结婚证丢失了20多年,现咨询如何补办结婚证。    

  审查与处理:经清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对黄先生了解,黄先生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持有效的身份证件、证明材料及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结婚证。

  法律分析:

  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