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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442K/2024-00075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10-15
名称: 关于征求社会公众对废止《关于印发清城区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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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社会公众对废止《关于印发清城区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5  浏览次数:-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骨灰安放实际情况,经自查,一是原《关于印发清城区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0〕64号)第四条,建立的《骨灰领取承诺书》和《墓地证书》的骨灰领取制度已与于现状不相符。二是原《关于印发清城区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0〕64号)第六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一律不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并追究其单位领导职责,此条款与制定的本规范性文件依据的上级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关于违反骨灰安放规定之罚则不一致。三是原《关于印发清城区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0〕64号)没有规定的有效期。综合上述原因,我局拟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清城区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0〕64号)。文件拟废止后,我区骨灰安放办法根据《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粤民福〔2005〕5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执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向区民政局反馈,邮箱:qcmz001@163.com;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名都13号楼2楼;电话:0763-3393322。


  附件:关于印发清城区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城区府办发【2010】64号)




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 

         2024年10月14日


(联系人及电话:郑有顺,339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