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清城区民政局收到市民来信,市民张某原是汕尾陆丰户籍人员,目前在清远市工作,2019年在消防学校读书,学校要求注销户口注册到学校集体户口,但注销后一直无法注册新户口,且身份证亦已过期,现市民需要办理婚姻登记故咨询该情况下能否由消防部门出具证明到清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审查与处理:经过清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对张某询问了解,市民张某的户口已注销,需要确定落户地后先入户,同时到户口地派出所换领有效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无需出具部门证明,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才能办理。
法律分析:
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内地居民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七)双方自愿结婚;
(八)当事人持有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九)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