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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442K/2023-00069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9-28
名称: 清城区民政局“以案释法”案例——婚姻登记离婚登记咨询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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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民政局“以案释法”案例——婚姻登记离婚登记咨询类

发布日期:2023-09-28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清城区民政局收到市民来信,市民陈先生是本地居民,但长期在外地打工,为方便其工作,离婚登记能否不通过30天的冷静期。

  调查与处理:经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对陈先生提出的事项进行询问了解,陈先生是可以通过“跨省通办”的婚姻登记,选择在工作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根据《民法典》离婚登记流程要求,离婚登记必须经过30天的冷静期后才能办理离婚出证的。

  法律分析: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