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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442K/2023-00066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9-21
名称: 清城区民政局“以案释法”案例——咨询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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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民政局“以案释法”案例——咨询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发布日期:2023-09-21  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市民王女士前来清城区民政局咨询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事宜。工作人员通过查看群众相关证件以及当面询问得知王女士离异,户籍地清城区,年龄32岁,在清城区石角镇有房产,现因其哥哥家庭困难无法抚养小孩,哥哥户籍地是广西南宁,王女士拟收养其哥哥的儿子。

  二、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解决办法

  区民政局已向市民王女士解释相关政策,指引王女士回户口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