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举报人向清城区民政局举报,在清城区洲心街某饭店门口悬挂“清远市某某研究会”牌匾。我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 经调查核实后,“清远市某某研究会”未经正式登记,属于非法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会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当场劝其自行解散、摘牌。
【调查与处理】
我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确有“清远市某某研究会”,随即我们现场约谈了“清远市某某研究会”的负责人,告之该组织未经正式登记,不得以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如果无法登记,必须立即解散。
【法律分析】
本案是对非法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的行政执法。“清远市某某研究会”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调查核实后,我局依法做出劝散的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是对非法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的行政执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此类情况,民政部门认为,尚在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立即停止活动,自行整改解散,全面消除影响。对继续开展活动的,一经发现,民政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加入某个社会组织或与其合作时,应事先查验该社会组织是否具备合法身份,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