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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442K/2021-00069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9-02
名称: 清城区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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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1-09-02  浏览次数:-

表一、行政许可(共5项)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职权依据

对应责任事项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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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1、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2、《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附件2,国务院 同意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4项)中第10项,项目名称为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原实施机关为广东省民政部门,下方后的实施机关为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一)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申请书;(2)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4)其他有关材料。(二)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申请报告;(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3)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4)其他有关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一)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资格认定申请分别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对专用设备和专业人员、场地使用功能等情况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二)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经营性公墓资格认定申请分别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对专用设备和专业人员、场地使用功能等情况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阶段责任:(一)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格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发给《殡仪服务站认定证书》、《骨灰堂认定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二)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粤民事[2011]10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格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发给《经营性公墓认定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4.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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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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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成立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四条:“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省人大2005年12月2日公务,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并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79号)第六条: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省或各地市相关企业可向其申请成立省级异地商会。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省级异地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地级以上市相关企业可向其申请成立地市级异地商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地市级异地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本省县级以下(包括县本级)民政部门不得批准成立异地商会。

1.受理阶段责任:办理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可先登陆http://qy.gdnpo.gov.cn,进行办理流程查询,递交纸质材料到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股。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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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

00730344240100002003

3、注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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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成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1.受理阶段责任:可先登陆http://qy.gdnpo.gov.cn,进行办理流程查询,递交纸质材料到区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股。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00730344240100003002

2、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

00730344240100003003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4

00730344240100004001

地名命名、更名核准

1、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十届第三十四次会议第8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17条: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实施许可:(三)地级以上市内著名的或者涉及市内县(市、区)之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四)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19条: 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实施许可:(一)圩镇、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村镇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三)城市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20条: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第21条 专业设施名称、公共场所和文化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该专业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第22条 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1.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2.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3.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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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圩镇、自然村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

4

00730344240100004003

地名命名、更名核准

3、城市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核

00730344240100004004

4、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

00730344240100004005

5、村镇内的路、街、巷名称的命名、更名

5

00730344240100005000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审查、决定阶段责任: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其他: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