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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442K/2021-00045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09-02
名称: 清城区民政局其他管理事项目录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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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民政局其他管理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1-09-02  浏览次数:-


表十:其他(共14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实施对象

涉及层级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和方式

部门调整意见及理由

审核意见

备注

1

收养登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第十五条、二十一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清城区民政局

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

省、市、县

1.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2.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3.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股,电话:3391051




2

解除收养登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实施)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清城区民政局

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

省、市、县

1.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2.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3.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股,电话:3391051




3

设立社会福利企业核准

1、《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办[2007]103号)第五条。第五条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3、《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一、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中的第12项:事项名称为设立社会福利企业核准。

清城区民政局

县(市、区)社会福利及公益机构

省、市、县

1.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2.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3.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股,电话:3391051




4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弃婴审批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2.《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粤府令第133号)第十六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不得直接从社会接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和弃婴。需要收养孤儿或者弃婴的,应当经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清城区民政局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


1.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2.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3.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股,电话:3391051




5

省、市级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初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3项:项目名称: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民政部(1998)财社字第124号);第22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与投放,由各级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审查批准;3.《广东省省级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省民政厅粤民福(2004)31号)第3条:资助项目由省级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第9条:各地民政部门向省民政厅申报资助项目,必须逐级申报,由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所属县(市、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申报的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进行严格筛选、审核后上报省项目办公室,抄送厅有关业务处室。

清城区民政局

市社会福利及公益机构和各县(市、区)社会福利及公益机构

省、市、县

1.受理阶段责任:按市有关部门的通知要求,按时提交申报项目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会同市财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向市政府申报。3.送达阶段责任:市政府审定后制发送达文书。4.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办公室,电话:3391050




6

社会福利机构的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变更审批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第七、八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清城区民政局

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的个人或组织

省、市、县

1.受理阶段责任: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审查、决定阶段责任: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其他: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股,电话:3391051




7

社会福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变更备案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第七、八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清城区民政局

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的个人或组织

省、市、县

1.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2.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3.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股,电话:3391051




8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9号)第七、八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清城区民政局

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的个人或组织

省、市、县

1.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2.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3.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股,电话:3391051




9

区级福利金资助项目审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人事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1998年10月5日下发执行)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管理和支配的社会福利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社会福利基金必须全额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民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和支出账户。本着社会福利基金筹集与管理分开的原则,收入过渡帐户和支出帐户应归口民政财务部门管理。

清城区民政局

单位或组织

省、市、县

1.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2.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3.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办公室,电话:3391050




10

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同意安葬证明

《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粤民福〔2005〕45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所需手续。凡需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华侨、港澳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安葬承办人应向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凭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级侨务部门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证明,办理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台湾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安葬承办人应向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凭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级台湾事务部门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证明,办理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

清城区民政局

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承办人

省、市、县

1.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2.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3.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殡葬服务所,电话:3328975




11

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2011年6月29日发布施行)三、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如实填写《广东省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申请表》(附件),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负责审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去世后,由家属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4份复印件):1.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2.《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死亡证明; 3.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三无”对象证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证明;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5.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免费对象,还需提供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二)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持《广东省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原则上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办理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手续。(三)逝者在异地去世且遗体就地火化的,或因生前户籍地无殡仪馆(火葬场)而跨县(区)火化的,申请人可在办理丧事后,持遗体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领取补助费。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减免项目及费用标准办理补助。

清城区民政局

低收入群体

省、市、县

1.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2.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3.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殡葬服务所,电话:3328975




12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审批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2日民政部第37号令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清城区民政局

个人或单位

省、市、县

1.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2.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3.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股,电话:3391051




13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

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6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第七条 第八条 2、《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十四条,

清城区民政局

个人或单位

省、市、县

1.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2.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3.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股,电话:3391051




14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第39号令,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5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

清城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省、市、县

1.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2.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3.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工作和社会组织股,电话:3368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