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城区龙塘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清城区龙塘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清城区龙塘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现特编制《清城区龙塘镇信息公开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清远市清城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ingcheng.gov.cn)政务公开栏目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主要领导简介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部门文件

主要包括:本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规范性文件以外应公开的文件。

(三)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 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办事指南

主要包括:面向公众的相关办事指南信息。

(五)财政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报告及其他有关信息;三公经费报告及其他有关信息。

(六)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各级领导调研、会见、参加活动及发表言论等信息;各种工作会议的信息;负责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其他

主要包括:扶贫信息等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本单位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免费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清城区龙塘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清远市清城区政府门户网站查阅(网址:http://www.qingcheng.gov.cn)。

2、公开形式

本镇主要采取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公开网址为:http://www.qingcheng.gov.cn。同时,本镇还将采用通过政府简报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等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龙塘镇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能和有效期内的规章文件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区科学技术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区科学技术局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

3、公开时限

龙塘镇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

向龙塘镇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清城区龙塘镇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在网站上进行申请。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区科学技术局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龙塘镇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龙塘镇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龙塘镇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区科学技术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龙塘镇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龙塘镇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龙塘镇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龙塘镇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龙塘镇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邮箱:Longtangdz@163.com,联系电话:0763-360221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