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镇在前期执法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相关物品一批(详见附件清单),因当事人逾期未按规定进行处理,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诉讼,现对上述物品予以公告。请上述物品的权属人或利害关系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持有效证件、相关文书到我镇认领并接受调查、主张权利。逾期无人认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我办将按无主物品依法处理。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龙国道与平安一街交汇处
联系人:李健文
联系电话:0763-3601978
特此公告!
附件:无主物品统计清单
清城区龙塘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