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赖玉成未经批准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房屋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于2021年6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城龙塘综执罚字〔2021〕第0003号),责令赖玉成在2021年6月8日前自行拆除位于龙塘镇银盏村委会银一村的违法房屋,赖玉成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单位于2021年6月9日向赖玉成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清城龙塘强催〔2021〕第0002号),再次责令赖玉成限期拆除违法房屋,赖玉成逾期仍未履行该义务。
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赖玉成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该位于龙塘镇银盏村委会银一村的违法房屋。逾期仍不拆除的,本单位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清城区龙塘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