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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MB2C686836/2023-00079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3-08-07
名称: 汽车租赁与非法营运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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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与非法营运

发布日期:2023-08-07  浏览次数:-

  什么是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2021年4月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的出台,有效规范了小微型汽车租赁市场秩序,清城区交通运输局多次对租赁企业开展线上线下培训。但在实际执法中,发现仍有租赁企业对《管理办法》认识不够深刻,甚至出现非法营运的情况。

  案例:

  2022年08月16日,清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清远市某租车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于2022年03月01日为租用公司车辆粤RP****小型轿车的A单位提供驾驶劳务。

  清远市某租车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使用粤RP****小型轿车随车提供驾驶劳务,违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其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租赁车辆服务合同只能租赁车辆,随车不可以提供驾驶劳务。借着租赁汽车合同随车提供驾驶劳务,本质就是非法营运。广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尽早熟悉最新的法律法规,不要让汽车租赁“升级”为非法营运,以免受到相应的处罚。

  清城区交通运输局提醒广大市民、企业:在选择客车租赁服务时,要选择已完成备案的租赁企业和车辆,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