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1802MB2C686836/2022-00007
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1-11-22
以案释法:某物流供应链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2-01-26

以案释法:某物流供应链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发布日期:2022-01-26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2021年08月30日11时许,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源潭镇清佛路老围石场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某公司的驾驶员驾驶粤A***挂重型货车运载货物在公路上行驶,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调查与处理】

  经查,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驾驶员为其员工,已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粤A***挂重型货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日,驾驶员驾驶粤A***挂重型货车运载货物在源潭镇清佛路老围石场行驶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依法据实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调查报告,按程序报批立案、证据登记保存及处理、集体讨论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充分保障当事人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第七条,最终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当事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其指派员工驾驶粤A***挂重型货车运载货物在公路上行驶,但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高安市粤程物流有限公司已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其第一次违法,违法程度一般,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第七条,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该行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是威胁道路运输安全。在车辆快速行驶时,由于惯性的作用,货物脱落速度较快,极易对周围的汽车、行人造成伤害。脱落货物掉在道路上尤其是车辆行驶速度很快的高速公路上,又会形成障碍,甚至导致车辆颠覆。二是污染路面,易产生扬尘,影响行人通行和周边地区环境卫生,在城市道路运输砂石等建筑用料时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三是造成货物损失,引发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通过行政处罚和教育,让道路运输经营者深刻认识到行驶中货物脱落、扬撒造成危害,从而在源头上杜绝此类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