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严重超载货车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便字[2021]3号)的要求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以下营运车辆(详见附件)在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超过3次,现依法予以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证》。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道路运输证》营运车辆信息表
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
| 索引号: | 11441802MB2C686836/2021-00121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02 |
| 名称: | 关于吊销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
| 主题词: | |||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严重超载货车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便字[2021]3号)的要求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以下营运车辆(详见附件)在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超过3次,现依法予以吊销车辆《道路运输证》。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道路运输证》营运车辆信息表
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
主办单位: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 联系方式:0763-338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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