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1802MB2C686836/2020-00128
清远市清城区交通运输局
2018-04-30
以案释法: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0-09-10

以案释法: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发布日期:2020-09-10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案情简介】

  2018年04月24日10时许,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清远市新城汽车客运站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陈某某驾驶粤R***59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活动,其车辆、驾驶员登记,为乘客提供服务,为驾驶员派单的网络平台均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调查与处理】

  经查,粤R***59小型轿车为陈某某本人所有,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检查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2018年4月24日,陈某某通过某某出行平台派单接载乘客前往清城区某地,运输途中被执法人员查获,为该车及乘客提供运输服务的平台为某某公司。执法人员依法据实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调查报告,按程序报批立案、证据登记保存及处理、集体讨论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充分保障陈某某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鉴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第一次违法,违法程度轻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其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

【法律分析】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在本次运输行为中,某某公司提供的服务车辆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此应当依据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处以罚款;鉴于该次违法行为是我单位在本辖区第一次查获某某公司此类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对该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本案充分暴露某某平台在日常管理中对实际出车的网约车辆把关不够严谨,对驾驶员从业资格、背景情况审核把关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亟需增强。

  二是,网约车平台违法行为的查处,理论上虽然有了专门法规可依,但实际行动却无操作指南借鉴。本案是我区第一次查获并处罚网络预约出租车平台提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服务车辆的案件,对我单位今后查处工作全面展开与常态化确立了程序基础和和逻辑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