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祝英华在清远市清城区峡江西路1号万豪水晶湾一期6栋308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铁棚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告知书》(横荷拆告字〔2024〕2号)公告送达。
祝英华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三个活动中心城管办公室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横荷拆告字〔2024〕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横荷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26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三个活动中心城管办公室,联系电话:0763-3280257)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祝英华 | 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峡江西路1号万豪水晶湾一期6栋308搭建三处铁棚。其中,铁棚①长约7.1米,宽约2.2米,建筑面积约15.62㎡;铁棚②长约1.7米,宽约2.2米,建筑面积约3.74㎡;铁棚③形状为不规则多边形,建筑面积约17.2㎡,以上三处铁棚总建筑面积约为35.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逾期未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 横荷拆告字〔202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