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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2239/2021-00057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1-11-16
名称: 《清城区招商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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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招商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1-11-16  浏览次数:-

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清城区招商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详见附件),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请于2021年11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发送至区工信局招商股邮箱:zs3939112@163.com,联系人:区工信局肖洪坤,联系电话:0763-3939112



清城区招商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招商项目准入机制,规范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强化项目引进统筹力度,提高决策科学性,把好项目落户审核关。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引进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拟投资我区的新增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土地(厂房)、享受政府招商优惠政策并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第二、三产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类项目)。项目的引入坚守安全、环保、效益、能耗四条红线,符合清城区产业发展、土地利用规划,与科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项目引进的条件

(一)投资方必须保证本公司、母公司及控股公司在近5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提交《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承诺书》。

(二)投资方需提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股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项目引进时应作为审慎性参考。

(三)环保准入要求: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广东省、清远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限值以及总量控制要求,满足国家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管理要求。

(四)安全生产要求:申请引入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节能准入要求:项目单位要如实提供项目的单位万元增加值能耗、单位万元税收能耗,并担保承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送清城区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送清远市节能主管部门审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送省、市节能主管部门审定。

(六)投入产出要求:根据不同的产业类型,设置不同具体要求。税收贡献不含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分期建设的项目,单期税收贡献也须符合以下要求;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清城区招商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1.工业项目 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达产后年产值不低于600万元/亩,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

2.物流产业项目 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达产后年产值不低于250万元/亩,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

3.落户互联网+创新产业园的项目 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800万元/亩,达产后年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亩,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50万元/亩。

4.文旅、农业(含农、林、牧、渔的加工业)、健康养老、教育等产业项目 由相关职能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项目引进的程序

项目准入实行综合评审管理,对准入项目的产业导向、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出和税收水平、科技含量、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一)成立清城区招商项目准入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清城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工业经济的区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政数局、区工商联、区台港澳事务局、市林业局清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区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局、区供电局、区土储中心、项目所在街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局,以下简称“区项目评审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区工信局(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对招商项目的接洽、面谈和前期考察等工作,并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产业类型及业态模式等进行初步把关。对符合要求的产业项目,报送区招商项目准入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三)评审通过后,由区招商项目准入评审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签署评审意见,并呈组长审批(重大项目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待组长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清城区招商项目准入评审领导小组向项目投资方出具项目准入函,作为项目办理立项、环评、报批、报建等落户手续的前提条件。

四、项目投资协议的签订

(一)重大项目由区政府作为签约主体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重大项目是指占地大于100亩(含100亩)或投资金额超过8亿元(含8亿元)人民币的项目)。

(二)一般项目由区政府授权区工信局作为签约主体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一般项目是指占地小于100亩且投资金额少于8亿元人民币的项目)。

(三)根据《清远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招商引资项目遴选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商务〔2020〕46号)文件要求,投资总额超过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项目,须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项目投资协议后,由区政府或区工信局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

五、项目落地的监管

(一)由政府出让的产业用地,未经清城区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投资方(包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项目主要建设运营公司等)不得转让、出租项目用地,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投资协议(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投资协议须约定项目的投资强度、达产产值、业态模式、建设内容、动工时间、投产时间及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若项目未按承诺动工或投产,投资方须缴纳违约金。违约金将用于清城区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逾期的,时间予以相应顺延。

(三)原则上,投资方须在投资协议中作出创税承诺,且创税承诺期限不得低于3年,对项目达产后未能达到创税承诺的,需要用现金补齐,清城区政府统筹用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等方面。

六、其他要求

(一)租赁厂房、不涉及报批报建的项目,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出具准入函(须明确项目选址、规模等基本情况)后到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二)涉及乡村振兴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在安全、环保、能耗等方面符合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报清城区招商项目准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适当调整项目的投入产出要求。

七、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