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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67XM/2025-00064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7-21
名称: 速破民生小案!一男子偷电瓶当场被抓!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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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破民生小案!一男子偷电瓶当场被抓!

发布日期:2025-07-21  浏览次数:-

清城公安始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聚焦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侵财类案件

加大打击防范力度

全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近日

凤城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盗窃案

为群众及时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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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凤城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在凤城街道沿江路某居民楼附近发现有人正在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处理。

  接报后,凤城派出所综合指挥室第一时间调度附近巡逻警力到场处置,并同步开展视频巡查。巡逻警力迅速到达现场,与综合指挥室密切配合,很快就发现了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该男子正在从一台电动自行车上取下一个配件,巡逻警力立即上前将该男子控制,并当场起获被盗电瓶一块。经审讯,嫌疑男子对其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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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指认现场)


  民警联系该电动自行车的车主领回电瓶,车主才知道电瓶被偷!目前,违法嫌疑人已被依法处理,电动自行车电瓶已归还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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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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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大市民朋友停放电动自行车时请注意:

  1、不要随处停放,应把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有人看管或有监控的地方。

  2、注意上锁,加固车辆电瓶防护措施,或安装防盗报警器、定位设备。

  3、发生失窃案件请及时报案,配合公安机关取证工作。

  4、收旧行业、电动自行车车维修行业人士,发现来路不明的电瓶后,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