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牌证作废的通告
根据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截至2024年10月31日,清城区共有165辆机动车因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牌号见附件),现予以通告其车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
通告期间被强制注销的机动车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特此通告
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