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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67XM/2024-00104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 成文日期: 2024-11-21
名称: 关于机动车牌证作废的通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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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牌证作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11-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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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牌证作废的通告


  根据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截至2024年10月31日,清城区共有165辆机动车因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牌号见附件),现予以通告其车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

  通告期间被强制注销的机动车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特此通告


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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