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68405240/2017-00067 分类:
发布机构: 清城区飞来峡镇 成文日期: 2017-04-05
名称: 关于印发飞来峡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4-05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关于印发飞来峡镇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05  浏览次数:-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我镇实际,从现在起到2017年底,镇民政办、中心校、派出所、财政所、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将在全镇联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依法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及各部门相关职责,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着重加强对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的干预帮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同时通报给派出所派出所及时会同村(居)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对其进行教育、训诫,并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村(居)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落实委托监护责任。

(二)落实强制报告责任。教育、计生、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会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意见》规定的强制报告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镇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村(居)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部门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部门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村(居)委会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报当地政府,同时通报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落实户口登记责任。民政部门要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属地公安派出所。公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镇人民政府、村(居)会要协助公安部门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六)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会。对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相关部门应对其进行处理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三、职责分工

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职责,发挥社会力量,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村(居)要结合实际,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措施,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辖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

(一)民政部门:指导村(居)会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进行督查指导;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做好农村贫困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及生活保障等工作。

(二)综治部门:将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范畴,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等工作

(三)教育部门:强化控辍保学工作责任,建立留守儿童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强化考核问责;指导中小学校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维护留守儿童信息,完善家校联系制度,健全教师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等工作。

(四)公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强化校园周边治安巡逻防控,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户籍登记政策宣传力度,依法依规解决农村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五)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财政资金保障,加强对相关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工作。

(六)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依法落实强制报告责任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

(七)村(居)委会: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及时将其纳入专项行动范围。督促和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落实委托监护责任。对其他农村留守儿童,组织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

四、行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月16日20日)。村(居)委会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1月20日-2017年8月)。村(居)委会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强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附件2),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针对性帮扶。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9月-2017年12月)。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制度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村(居)、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进行安排部署。成立“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综治办、财政人口和划生育办派出所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各部门有关业务室负责人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各村(居)要按照“属地管理,各自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严格按照既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问责,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政府和教育、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综治部门要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给予通报、约谈

(三)密切协作,及时上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将定期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各项责任落实情况。镇级要建立相应通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教育、公安、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各村(居)4月7日前将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情况报送民政2017年9月12日前,汇总形成本村(居)委会2017年1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到镇民政办。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村(居)委会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各村(居)委会、有关部门要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附件:1.飞来峡镇“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

         动领导小组

      2.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3.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清城区飞来峡镇党政办公室

                               2017年4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清城区飞来峡镇党政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印发

附件1

飞来峡镇“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谭晓文(镇委委员   

成  员:陈美娴(镇社会事务办、民政办主任)

        梁日明(镇综治维稳信访办主任)

            林桂光(镇经济发展办主任、财政所所长) 

            曾庆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主任)

            黄湛波(镇中心学校校长)

            张国飞(升平派出所所长)

            黎志刚(江口派出所所长)

            汤镜明(高田派出所所长) 

            各村(居)支部书记、主任

联络员:侯玉芬镇民政办副主任

            雷敏静(镇信访办副主任)

        郭红红镇财政所工作人员)

            曾丽燕(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副主任)

            黄翠连(镇中心学校副主任)

            邓静妮(升平派出所科员)

            陈珊珊(江口派出所科员)

            严永祥(高田派出所科员) 

            各村(居)委会民政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由陈美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

留守儿童情况

姓    名

性    别

公民身份号码

就读学校

现居住地

留守儿童父母情况

父亲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母亲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当前务工地点

受委托监护人情况

姓    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与留守儿童的关系

现居住地

委托监护期限


    本人 (受委托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姓名) 委托,担任 (儿童姓名) 的受委托监护人,并自愿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具体委托监护事项及权利、义务由 (监护人姓名) 与本人协商确定。现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

受委托监护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监督人(盖章):xx村居民委员会     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证明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人

地区

前期摸底排查数据

对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和无人监护留守

儿童的监护责任落实情况

失学辍学儿童返校复学数量

无户籍儿童户口登记数量

对失职父母的处置情况

无户籍儿童

无人监护儿童

父或母无监护能力儿童

失学辍学儿童

父或母一方留家照料

父或母带儿童外出共同生活

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

委托其他亲属、朋友监护

由村(居)民委员会临时监护

由救助管理机构临时监护

由福利机构临时监护

批评教育

治安管理处罚

追究刑事责任

剥夺监护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单位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注:1.1-4列为专项行动开展前的摸底排查数据情况。
    2.5-17列为专项行动开展后的有关措施落实情况。民政、教育、公安部门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填报10-17列有关数据。
    3.表间勾稽关系:1列≥13列,2列+3列≥5列+6列+7列+8列+9列+10列+11列,4列≥12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