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供稿: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戴楠
审稿: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谭雅婕
检索主题词: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二、案例正文
1. 案情介绍
某企业于2023年8月对库区部分粮食仓储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在升级改造完成后新增低温仓仓容5700余吨。但该企业在有效仓容规模发生变更之后未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变更的行为已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 调查与处理
经执法人员调查,该企业粮食仓储设施升级改造项目于2022年7月22日完成立项,同年11月份动工建设并于2023年8月18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目前已投入使用,且该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新增成品粮低温仓容仓容5700吨,原有粮油仓储规模发生实际变化,但未按规定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及《广东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以下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粮食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一)单位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二)有效仓(罐)容规模变更的;(三)经营范围、仓储业务类型变更的;(四)经营地址变更的;(五)原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规定。
3. 法律分析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警告处罚。
4. 典型意义
实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制度对规范地区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地区粮食安全有非常重要意义。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引导粮食经营企业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序推进地区各类粮油仓储设施开展备案工作,切实加强地区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可以有效保证地区粮油仓储能力满足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从而更好落实粮食安全和推动农业持续发展作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