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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2007303215E/2023-00082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3-11-13
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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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13  浏览次数:-

       为加强清远市清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运转高效,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清城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拟定了《清远市清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粮食安全、粮食储备调节、节约粮食等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粮食部门陆续出台系列文件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考虑区级储备粮管理情况和法治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清城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拟定了《办法》。

       二、编制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通过,2021年第三次修订);

       (二)《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4年通过,2021年修订);

       (三)《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09年通过,2021年第三次修正);

       (四)《清远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7年通过,2023年修订);

       (五)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一步明确区级储备粮管理要求和职责分工。《办法》规定了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体制,明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以及市农发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在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的计划管理。《办法》对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的下达和实施,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的调整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了收储验收确认程序,严格区级储备粮入库管理。规定了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轮换要求以及轮换方式,增加了自主轮换等轮换方式。规定了区级储备粮静态轮换计划的提出、批准、实施、调整机制,以及轮换入库确认程序,明确静态轮换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经批准最长延期不超过2个月。同时,对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作出要求,并规范区级储备粮的交易方式。

       (三)进一步规范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和动用。《办法》规定了区级储备粮的承储方式,明确经区政府批准,区级储备粮可以省内异地储存。明确了区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的确定原则,选择代储企业应当通过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并规定代储企业退出后区级储备粮的处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区级储备粮原粮以及成品粮专仓储存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区级储备粮质量管控、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要求,区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办法》对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的监测和预案、动用方案提出、动用实施均作出明确要求,并规定区级储备粮动用后需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四)进一步完善区级储备粮的财务与统计制度。《办法》进一步严格区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检验费用以及贷款利息补贴等费用管理,明确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要求。进一步细化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的拨付程序,明确审核材料、拨付相关费用的时限。同时,进一步严格区级储备粮资金管理,规定贷款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并补充规定了区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入库成本的重新核定的要求。

       (五)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办法》明确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加强检查并按规定及时处理问题。同时明确提供贷款的机构对其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对行政机关、市农发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有限公司以及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附件:《清远市清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一图解读


《清远市清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一图解读.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