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粮食储备企业:
根据《清远市清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面向清远市各储粮企业公开选定清城区区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具体申报条件和要求如下:
一、代储企业具体条件
申请清城区区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清远市辖区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清远市辖区内自有仓库总有效仓容不少于50000吨,且同一库区内有效仓容不少于30000吨。
(三)库区布局合理,储粮区与生活区、加工区、营业区等严格分开,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四)已成功接入广东省粮库智能化平台,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消防安全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仓房及配套设施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湿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的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持有省或省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保管、防治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七)企业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银行信用等级达到相关要求,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或违反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导致粮食重度不宜存等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因经营或管理不善发生严重亏损,没有因自身原因被取消储备粮代储资格等。
(八)日常管理规范。科学保粮,储粮管理能达到“四无”要求,粮食出入库、作业质量达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储备粮管理、仓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管理台帐,能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财务报表等。
(九)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粮食政策。
二、申报材料
(一)清远市清城区区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二)相关证件、证书
1.申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申请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如没有审计报告,提供上年度税审报告或2020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申请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
4.申请企业仓库产权证明(复印件)或拥有该仓库的其他证明(原件)。
5.申请企业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证件和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书必须完整、规范、装订整齐,所有申请材料需加盖公章,于2021年3月19日前送达清城区粮食总公司(联系部门:储备部、联系电话:3398412)。
三、选定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资格初审。由清城区粮食总公司根据通知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包括申请材料真实性、现场复查、是否符合代储条件等,推荐1家候选企业,于3月26日前提交区发展改革局。
(二)审核选定。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对推荐的代储企业进行复审,选定代储企业。
(三)网上公布。对通过资格审查选定的代储企业,在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务网站进行公布。
(四)签订委托代储合同。选定代储企业由清城区粮食总公司与公开选定的代储企业签订委托代储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实施代储业务。
四、代储企业基本要求
(一)本次代储的粮食粮权为清城区人民政府,实行静态轮换方式,代储粮食品种为小麦,具体数量请联系查询。代储合同期原则上一定三年不变,如遇政府政策调整除外。
代储费用标准实行定额包干,包括:租仓费、粮食熏蒸杀虫费、日常保管费等,代储费用按季拨付给。
(三)代储合同指定仓库,不得擅自更改存放库点、仓号及品种,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混放,并在储存粮食仓房的明显位置悬挂粮权标识牌。
(四)代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合同约定条款,同时无条件接受和配合清城区粮食总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管。
特此公告。
附件:清远市清城区区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申请报告 (样式).doc
清远市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15日
(联系人:孙国鸿,联系电话:3394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