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街对当事人李欢乐、梁普娟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富利花园富居苑七号楼301平台南面与东面搭建铁棚共两个(其中南面铁棚A长约2.5米,宽约1.9米,搭建面积约4.75平方米。东面铁棚B长约7.5米,宽约2.3米,搭建面积约17.25平方米。铁棚A、铁棚B搭建面积共计约22平方米)的行为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清城凤城拆决〔2025〕3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限期拆除决定书》(清城凤城拆决〔2025〕3号)公告送达。
李欢乐、梁普娟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105号二楼综合行政执法办(联系电话:0763-3345671)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清城凤城拆决〔2025〕3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