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各种投诉举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改进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街道办事处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街实际情况,制定行政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一、受理投诉举报条件
1.投诉举报者必须是到我街办理各项工作事宜过程中,因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公民和合法代理人。
2.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者(对象),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
3.投诉举报者应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诉由投诉管理人员笔录,投诉举报者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二、投诉举报途径与流程
1.电话投诉:0763-3323683;
网上投诉举报:电子邮箱(qcqfcjdbsc@gdqy.gov.cn)。
现场投诉举报:设有投诉意见建议本、投诉举报意见箱。
办公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401室。
2.投诉举报者通过电话或者现场口述事情原由或者网络留言后,由投诉管理人员调查事由,向分管领导请示,进行跟进处理,并及时把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者,同时将事件处理过程和结果记录在案。
三、投诉举报处理
1.投诉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投诉举报者的电话记录或情况反映,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举报者又满意的,可以不按程序办理,但必需做好处理记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应及时向分管部门领导汇报情况,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件。
2.一般性投诉举报案件应在3-5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查处理意见,并视情况书面向上级部门级投诉举报者反馈意见;对上级部门转发的咨询或投诉的网帖,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5个工作日)及时给予回复。
3.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举报,要及时通知投诉举报者,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
4.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则,公正办理投诉举报事宜,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全体工作人员在事后应吸取经验教训。以避免类似投诉举报案件发生。
5.投诉举报者无理取闹,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投诉举报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告知公安部门处理。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