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清远市凤舞倾城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沙田居委石咀、上岭村凤城生态园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祝永红
经查,当事人清远市凤舞倾城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凤城街道沙田居委石咀、上岭村凤城生态园内进行非农建设,非法占用土地面积0.818亩(折合:545.3平方米),当事人占用的土地规划类型为农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地类:建设用地0.818亩(折合:545.3平方米),现状已建消防储水池,占地面积545.3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街于2022年9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城凤城行决〔2022〕16号),并于2022年9月15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其中限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街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街于2023年4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凤城行催〔2023〕2号),限当事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义务,我街于2023年5月23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2023)粤1803行审32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我街作出的清城凤城行决〔202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当事人处以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并由我街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