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清远新凤城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W906D7G
住 所:清远市清城松岗路106号首层
投资人:林娟
经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松岗路106号二楼外墙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该广告牌长约49.5米,高约3.3米,面积约163.3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街于2021年8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凤城行告〔2021〕8号);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城凤城行决〔2021〕8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大型户外广告牌。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街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街于2022年2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凤城行催〔2022〕2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大型户外广告牌。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