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麦伟楠,男,汉族,1982年8月18日生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9号恒福国际公馆A座23C号
经查,当事人麦伟楠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锦兴路好年连花园5栋301平台上搭建钢铁结构玻璃房屋,位于301房屋的东面,该涉案钢铁结构玻璃房屋长约长约7.6米、宽约5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38平方米,占地面积约38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于2023年4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65号);于2023年6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3〕60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城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城区城管局于2024年1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3〕199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现我街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17日